房产抵押的一般规定:
房产抵押,抵押人可以将几宗房产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用权一并抵押。
以享受国家打折政策购买的房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与其营运管理的房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抵押的,需要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产抵押的,需要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股份公司、有限责任企业的房产抵押的,需要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些房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越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以具备土地用年限的房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能超越土地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法年限减去已经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共有些房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赞同。
预购产品房贷款抵押的,产品房开发项目需要符合房产出售条件并获得产品房预售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与义务由拥有抵押物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订立抵押合同时,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尚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些内容。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学校、婴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房产为自己债务设定抵押。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房产已出租的,原出租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赞同出售抵押财产的,应当将出售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