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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估价师注册管理方法第二章初始注册

点击数:307 发布时间:2026-06-01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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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估价师注册管理方法第二章初始注册

第五条 经全国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注册。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地区内房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房产估价师注册,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赞同签字盖章后,连同本方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
(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建议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经注册机构审核认定,对符合本方法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注册手续,颁发《房产估价师注册证》。
第八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实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房产价格评估或者有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房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不在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或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全国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职员,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资格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批符合注册需要的,准予注册。二年期满后再申请注册的,需参加中国房产估价师掌握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组织的估价业务人员培训,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方可准予注册。
第十条 申请房产估价师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越二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营业额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建议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依据本方法注册的房产估价师,其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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