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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注册房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推行方法》

点击数:435 发布时间:2026-06-01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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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注册房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推行方法》

贵州注册房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推行方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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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推行方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升注册房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加大注册房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依据《注册房产估价师管理方法》(原建设部令第151号)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注册房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注册房产估价师持续执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注册房产估价师有义务同意并按需要完成继续教育,注册房产估价师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本单位注册房产估价师按需要同意继续教育。
第三条 注册房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同意12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分为必学课和选修课,必学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
第四条 中国房产估价师与房产经纪人掌握(以下简称中房学)组织推行各为30学时的必学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学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选定的单位组织推行,中房学负责指导。
第五条 必学课学时通过下列方法获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三)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估价有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
(四)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刊物、网站、撰写的著作上发表估价有关文章、估价报告,或者参与其组织的估价有关材料的撰写;
(五)参加全国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用书撰写与命题、审题、评卷;
(六)其他方法。
上述方法中,第(五)种方法计入全国必学课学时。其余的方法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房学认同的,计入全国必学课学时;由省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同的,计入地方必学课学时。
第六条 选修课原则上采取非集中面授方法,学时通过下列方法获得:
(一)参加互联网继续教育;
(二)完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估价行业组织立项的估价有关科研项目;
(三)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估价行业组织拓展的估价行业调查、检查、案件查处与估价报告评审、鉴别;
(四)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估价行业组织提交估价行业进步、规范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同;
(五)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座谈会与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六)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房产估价有关文章,公开出版房产估价有关著作;
(七)在高等院校房产估价有关专业进修学习并获得有关证书;
(八)其他方法。
上述方法中,第(六)种方法计入全国选修课学时,第(七)种方法计入地方选修课学时。其余的方法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房学认同的,计入全国选修课学时;由省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同的,计入地方选修课学时。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时根据下列标准计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互联网继续教育的,根据实质同意培训的时间计算,每45分钟为1学时;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根据实质讲课学时乘以4计算。
(二)参加估价报告评审、鉴别的,评审、鉴别1次根据10学时计算。
(三)下列方法根据每个人每次30学时计算:
1、完成估价有关科研项目(限前10名完成人);
2、参加估价行业调查、检查、案件查处;
3、参加估价有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与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4、发表估价有关文章、估价报告等(限前3名作者);
5、撰写估价有关著作、材料(限前10名撰写职员);
6、参加全国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用书撰写与命题、审题、评卷;
7、提交估价行业进步、规范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同(限前5名建议人);
8、在高等院校房产估价有关专业进修学习并获得有关证书。
第八条 学时计算不能重复。
必学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可以计入选修课学时,但选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不可以计入必学课学时。
办理跨省级变更注册的注册房产估价师,在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认同。
第九条 继续教育推行单位应当依据其负责范围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数,合理安排培训机构数目,拟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准时公布,供注册房产估价师查看和选择参加。
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应当包含每一个培训机构的时间、地址、学时、对象范围、主要内容、怎么收费等。
第十条 继续教育推行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培训成效和水平,合理控制培训机构规模。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具备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主要包含:
(一)房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二)估价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指导建议;
(三)国内外估价行业进步动态;
(四)估价理论、办法、参数研究和应用的新进展;
(五)估价实务中的热门、难题和案例分析;
(六)估价的新兴业务;
(七)计算机、互联网等技术在估价范围的应用;
(八)房产市场调查、剖析和研究;
(九)估价有关的建筑、规划、不动产登记、会计等常识。
全国必学课的培训内容侧重房产估价有关法律、全国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建议与行业进步的共性问题等;地方必学课的培训内容应当结合当地实质,侧重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建议与当地行业进步的热门问题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推行单位应当加大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形成一支规模适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继续教育教师队伍。
继续教育教师一般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获得房产估价师资格8年以上,具备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扎实专业常识基础、较丰富实践经验。
继续教育推行单位应当依据每一个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选派有胜任能力的继续教育教师讲课,需要其提供讲课讲义或者较详细的讲课大纲。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应当针对注册房产估价师的职位(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一般执业职员等)和执业年限等拟定有针对性的培训策略,进行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时获得状况实行网上公布规范。注册房产估价师可以通过中国房产估价师网(网址:www.cirea.org.cn)查看获得的继续教育学时等信息。
地方继续教育推行单位应当按需要准时将注册房产估价师的地方学时获得状况报中房学,由中房学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注册房产估价师有以下行为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情节紧急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别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其他紧急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推行单位要严格遵守本方法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不能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要准时总结培训经验,不断提升培训成效和水平。
第十七条 省级房产估价师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地方学时继续教育工作报告和计划报中房学,中房学将大全的注册房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继续教育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含:
(一)本方法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实行状况;
(二)继续教育教师选聘、培训内容安排、培训收费等;
(三)学员考勤记录、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成效和水平等。
省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继续教育组织推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根据本方法组织继续教育、不可以保证继续教育培训水平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地方继续教育推行单位,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下列状况下申请注册的,申请之近日三年内应当达到本方法规定的120学时的继续教育:
(一)获得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超越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
(二)被注销注册后拥有相应条件,申请初始注册的;
(三)逾期申请延续注册的。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房产估价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方法,拟定当地区地方必学课和地方选修课继续教育的推行细节。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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