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信息网首页 > 资讯 > 房产估价师 > 正文

住建部印发《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规范规定及考试推行方法》

点击数:406 发布时间:2025-06-06 收藏本页

阅读正文

住建部印发《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规范规定及考试推行方法》

2025房产估价师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打印准考证时间+考试成绩查询时间+考试考哪几科+试题+行业前景,你想知道哪一个?扫描二维码锁定考试资讯,要紧节点一个不落:

↓ 扫描二维码锁定考试资讯,要紧节点很好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规范规定》《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的公告

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规范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大房产估价专业职员队伍建设,提高房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水平,维护房产估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国城市房产管理法》《中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规范有关规定,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中国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房产估价业务的专业技术职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房产估价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分工监管。

房产估价师英文译为RealEstate Apprais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规范的推行。

第五条 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试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定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哪几科,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房产规范法规政策》《房产估价原理与办法》科目的考试概要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分别负责《房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概要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考试概要撰写、命审题、阅卷等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九条 全国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建,负责考试的组织推行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产市场监管司,工作规则另行拟定。

第十条 拥有下列考试报考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拥护中共领导和社会主义规范;

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具备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备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职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颁发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一同用印,在国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考试报名职员的学历等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审核。对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国家对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房产估价师从事房产估价或者土地估价业务应当遵纪守法,诚信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标准,主动同意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同意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房产估价的准则和标准,自然资源部负责拟定土地估价的准则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推行后获得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的,可以依法从事房产估价业务和土地估价业务,签署房产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

第十七条 房产估价师应当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同意相应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更新专业常识,提升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本规定推行之前,获得的房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获得房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职员,可以换领本规定的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获得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可以参考《经济专业职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初级或者中级职称,并可以作为申报高中一年级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本方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推行工作。

第二条 全国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考试概要,发布考试公告,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公布考试成绩、合格职员名单等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推行和平时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房产估价师与房产经纪人掌握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房产规范法规政策》《房产估价原理与办法》科目的考试概要撰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房产估价师与房产经纪人掌握承担《房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概要撰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概要撰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地区内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与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具体考务工作。

第五条 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一个考试考哪几科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六条 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考哪几科,方可获得中国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拥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本方法推行之前获得房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职员,可免试《房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产规范法规政策》《房产估价原理与办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本方法推行之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职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产规范法规政策》《房产估价原理与办法》《房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职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符合房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职员,应当根据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需要完成报名。参加考试的职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址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职员根据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试知识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考试定点学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职员,不能参加考试,也不能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考试报名职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组织推行机构及其员工,应当严格实行国家人事考试员工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规范,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模拟试题的命制到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职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gx)

中国建设信息网是目前国内线上教育服务平台之一,一直以教育产品品质、用户体验为使命,不断创新技术并应用于教学,打造独家精品课程内容,倾力打造易用、实用型学习平台,传递知识与梦想。

Copyright(c)2018-2025 中国建设信息网(https://www.fbgzau.com/)All Rights Reserverd 蜀ICP备1812709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90782

中国建设信息网(https://www.fbgzau.com/)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90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