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手段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策略,对下列达到肯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策略,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推行,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策略,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察。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肯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定。
常识拓展(不需要学会):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越8m,或搭设跨度超越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职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需要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职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需要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依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手段。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成本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