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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改革确定,应对管理部印发安全工程师考试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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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改革确定,应对管理部印发安全工程师考试新规范!

应对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规范

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推行方法》的公告

应对〔202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管理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范围改革进步的建议》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需求,健全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规范,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赞同,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规范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印发给你们。

自《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规范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实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规范暂行规

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公告》同时废止。

应对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1月25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规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大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方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规范有关规定,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中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职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方法另行拟定。

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字分别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

第六条 应对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同拟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规范,并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规范的推行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地区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规范的推行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推行,一般应根据专业类别考试。

第八条应对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拟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哪几科;组织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考哪几科、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对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组织推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具备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备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备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具备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备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具备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备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具备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备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获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第十一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具备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备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具备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备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十二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应对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三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同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地区内有效。各地可依据实质状况拟定跨地区认同方法。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五条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规范,根据专业类别进行注册。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管理部门和经应对管理部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应对管理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推行。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职员,需要同时拥有下列基本条件:

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职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低于70周岁。

第十八条 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获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本规定实行前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超越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对管理部核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九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依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的,须准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需要按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状况应当由注册证书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拟定。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需要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同意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大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能允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能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含: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剖析;

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测试、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根据专业类别可在各类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与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中执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规模由各地结合实质依法拟定。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就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按规定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需要的情形提出建议和建议,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参加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建议的法律责任;

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严格守旧在执业中了解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职员,应当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同意继续教育,更新专业常识,提升业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实行前获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根据本规定获得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功用等同。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员获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拥有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中一年级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加大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应对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讲解。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实行。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

序号专业类别执业行业
1煤矿安全煤炭行业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3化工安全化工、医药等行业(包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储存)
4金属冶炼安全冶金、有色冶炼行业
5建筑施工安全建设工程各行业
6道路运输安全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辆修理和机动车辆驾驶培训行业
7其他安全(不包含消防安全)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燃气、电力等其他行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

第一条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方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规范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应对管理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对管理部门一同负责当地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行当地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依据实质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

第四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一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如使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第五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职员需要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1个科目的职员需要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2个科目的职员需要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参加考试职员需要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已获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情的依据。

第七条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具备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职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

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职员,可免试《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科目。

第八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考试报名职员,根据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需要完成报名。参加考试职员凭有关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址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企业的职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知识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考试定点学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知识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实质状况自行设置。

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相离别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职员,不能参加考试,也不能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职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推行机构及其员工,应当严格实行国家人事考试员工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规范,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模拟试题的命制到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职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平稳过渡,新旧规范衔接按以下需要进行:

原规范文件规定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根据新规范规定的4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管理。《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常识》《安全生产管理常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剖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合格成绩。

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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