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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范围举报奖励方法》的公告

点击数:561 发布时间:2026-01-22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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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范围举报奖励方法》的公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范围举报奖励方法》的公告

安监总财〔202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安全生产范围举报奖励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

2025年1月4日

安全生产范围举报奖励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准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范围改革进步的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需要,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范围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拓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合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哪个受理、哪个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风险和整改困难程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肯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原因影响使得生产经营单位自己很难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断定,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断定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范围重大事故隐患的断定,根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拟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断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方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含以下情形和行为:

没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获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理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未依法对从业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常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职员未依法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职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职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拥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出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施的。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测试、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不真实证明文件的。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与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按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未依法拓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拓展职业病风险测试、评价的。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准则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员工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别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情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能捏造、歪曲事实,不能诬告、陷害别人和企业;不然,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信件、邮件、传真、走访等方法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打造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置、协调、督办、移送、回话、统计和报告等规范,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方法。

第十条 核查处置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情,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情;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置辖区内的举报事情;

各类煤矿的举报事情由所辖地区内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置。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接接到的涉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准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核查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举报事情之前,应当相互交流,防止重复核查和奖励;

举报事情不是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置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置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合方法告知举报人;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准时核查处置举报事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状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合延长核查处置时间,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越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方法限制,没办法查清的,应准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根据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低于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推行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实行;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根据最后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低于30万元。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情的,由最早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情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举报人接到领奖公告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址领取奖金;没办法公告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肯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舍弃领奖权利;可以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合延长领取日期。

第十四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置举报事情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具体状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参与举报处置工作的职员需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赞同,不能以任何方法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状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途径安排,并同意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讲解。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方法的公告》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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