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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第五章第一节

点击数:398 发布时间:2026-01-20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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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第五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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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情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基准日的确定

为了合理划分发承包双方的合同风险,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一个基准日,对于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实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理同价款。但,假如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括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置

假如因为承包人是什么原因致使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理同价款。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导致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导致合同价款降低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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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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