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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第2页: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2025报名日期 | 备考方法 | 历年考试试题 | 备考策略 | 造价准题库 |
1、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本本》GF—2025—0216订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使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和索赔款项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对于合同价款的结算,《总承包合同示范本本》中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进度款的支付与竣工结算等方面的内容。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变更
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状况下,发包人书面公告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变更的范围。针对工程总承包的承包范围不同,《总承包合同示范本本》分别对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对发包人需要的赶工、工程中止导致的变更做出了规定。
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范围包含:①对生产工艺步骤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②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用法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用法功能;③对配
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用功能调整;④对地区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⑤对设施、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目的调整;⑥因实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⑦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情;⑧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2)采购变更。采购变更的范围包含:①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有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公告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②因实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③发包人需要改变检查、检验、测试、试验的地址和增加的附加试验;④发包人需要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目;⑤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3)施工变更。施工变更的范围包含:①因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办法改变、设施、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②发包人需要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址;③在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以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置;④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公告重新进行竣工试验;⑤因实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⑥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同意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觉得必要的方法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推行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手段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若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有关阶段的进度计划实行。因承包人是什么原因导致实质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自费采取手段,赶上项目进度计划;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
5)调减部分工程。因发包人缘由工程中止超越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可以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没办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法调减受中止影响的部分工程。
变更的程序。
1)变更公告。发包人需要的变更与采纳了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建议书后决定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公告承包人。
2)变更公告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公告后,有义务在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报告的内容需要分两种情形:
①如承包人同意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含:支持此项变更的原因、'推行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施、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资源消耗,与有关管理成本和合理收益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有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成本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成本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②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变更公告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含不支持此项变更的原因,理由包含: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或承包人很难获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施、材料、部件;变更将减少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对生产性能保证值、用功能保证的达成产生不利影响等。
3)发包人的审察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天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察,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需要的书面公告。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可以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①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同意变更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和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察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竣工日期延长并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天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②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不同意此项变更的原因经发包人审察后,发出继续实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公告,承包人予以实行。
变更价款的确定。《总承包合同示范本本》中规定的变更价款确定原则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相同,具体办法包含:
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些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确定变吏价款;
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的,按像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3)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亦无像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4)专用条约中约定的其他办法。
2.价格调整
《总承包合同示范本本》所称合同价格调整,是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成本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对于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理同价格的责任。同时规定,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含合同变更。
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合同价格调整包含以下情形: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实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人本钱增减的;
3)—周内非承包人缘由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导致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越8h的;
4)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合同价格调整的程序。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发生后30天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理同价格是什么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公告他们或监理人。经他们当事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公告后15天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建议,视为已经赞同该项价格的调整。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处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成本、合同价格的调
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依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约的约定解决。
3.索赔
《总承包合同示范本本》中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基本相同,只不过对具体期限的规定有所不同。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觉得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依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有关状况及事情,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公告。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发出索赔公告,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公告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约依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有关资料;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应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状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30天内,向承包人送交最后索赔报告和最后索赔估算;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天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回话,或需要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天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或未予回话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需要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同。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觉得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依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有关状况及事情,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当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依f法律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索赔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公告。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发出索赔公告,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公告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约依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应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状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30天内,向发包人送交最后索赔报告和最后索赔估算;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天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回话,或需要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报告或补充资料后30天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回话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需要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合同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首要条件条件。
1.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及额度。发包人按合同价格的肯定比率支付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约中约定。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的,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未约定预付款保函的,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抵扣。预付款的抵扣方法、抵扣比率和抵扣时间安排,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约中约定。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
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需要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对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是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对给承包人的款项或是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的,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对给承包人或是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实行,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进度款的支付方法。《总承包合同示范本本》规定了两种进度款的支付方法供发承包双方选择适用:
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质完成的工程量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货款申请。承包人提出货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约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含:①工程进度款的款项类别;②合同价格调整的增减款项;③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④缺点责任保修金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⑤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⑥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根据在专用条约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等目的任务,与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约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含:①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②合同价款调整的增减款项;③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④水平保修金额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⑤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⑥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质工作和实质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重点路径的目的任务落后30天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降低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一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将来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合同约定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察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合同约定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査并支付。
付款时间延误的处置。'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是什么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天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2)中止施工。发包人延误付款15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需要付款的公告,发包人收到公告后仍不可以付款的,承包人可中止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致使的中止,并按合同中关于发包人中止的约定实行。
3)协议延期付款。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致使工程没办法推行,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工程重点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4)合同解除。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推行的,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公告,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有关成本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缺点责任保修金
缺点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依据合同专用条约中约定的缺点责任保修金金额与暂扣的方法,暂时扣减缺点责任保修金。
缺点责任保修金的支付。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暂时扣减的全部缺点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约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公告修复缺点责任期内出现的缺点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点的,修复缺点的成本从剩余的缺点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点责任期届满后15天内,将暂扣的缺点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缺点责任期保修金保函。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点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点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缺点责任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点责任期内出现的缺点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点的,修复缺点的成本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点责任期届满后15天内,退还该保函。
4.索赔款项的支付
发包人的索赔款项。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经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如未约定履约保函或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承包人的索赔款项。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经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5.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的程序。
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薪资料被发包人认同后30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未能向k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导致工程竣工结算不可以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可以按时结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出货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出货;发包人未需要出货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的保管、维护和保养的成本和责任,但不包含已被发包人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2)最后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经审察并提出修改建议,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最后的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建议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后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后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30天内未能提出修改建议,也未予回话的,视为发包人认同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后竣工结算资料。
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后竣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结算结清5天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入;发包人假如提交了支付保函的,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结清应对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应从承包人提交最后结算资料后的第31天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相同种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发包人未能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建议和回话,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天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相同种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后竣工结算资料的90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约的约定解决。
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未能结清应对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或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后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天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相同种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后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天内仍未支付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约的约定解决。
竣工结算的争议。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天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的,应一同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存在争议时,依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约的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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