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建设厅二建注册管理推行方法》的公告
粤建管字[2008]30号
广州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二建注册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拟定了《广东建设厅二建注册管理推行方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实行。
广东建设厅二○○八年2月29日
广东建设厅二建注册管理推行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二建注册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地区内二建注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为本省二建的注册机关,负责二建注册审批工作,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国二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按期公布我省二建注册状况。
第四条 二建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获得二建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备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注册申请包含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其中,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申请及材料报送程序如下:
(一)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填报申请表,并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聘用企业在广东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核实申请表无误后,上传和打印个人申请表及企业申请大全表,整理、装订和集中上报所有书面申请材料。
(二)接收申请材料
广东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接收中央直属驻粤企业、省属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地级及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工商企业注册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以上部门统称为申请材料接收部门。
(三)核验申请材料
1.根据本方法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接收部门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查验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不是一致,原件经核验后退回。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方法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符合需要,或者申请人按需要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然当即退回。
3.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方法规定或材料不齐全,被当即退回的,接收材料部门应在《企业申请大全表》上注明。
(四)报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向注册机关报批下列申请材料:
1.经核验的申请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复印件合订本一份(按每一个申请人单独装订);
2.企业申请大全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按区域大全装订,另一份附于每一个企业的申请材料中。
第六条 初始注册
(一)申请人自二建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建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下条约规定相同),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需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近日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建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需要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变更注册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准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截止日期维持不变。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聘用企业名字变更的;
3.二建名字变更的。
(二)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二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职员的退休证明;
(3)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字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字变更函复印件。
5.二建名字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九条 增项注册
二建获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一)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建增项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获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越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近期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维持不变。
第十条 注销注册
(一)二建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请人或其聘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直接向注册机关申请。
1.《二建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的二建及所在企业,须准时申办注销注册手续;违反本规定未申办注销注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重新注册
二建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拥有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建重新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建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直接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补办:
(一)《二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直接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换:
(一)《二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获得二建资格证书的职员,可对应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子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需要的;
(三)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四)年龄超越65周岁的;
(五)在申请注册之近日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或以上水平安全事故,且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未达到建造师继续教育需要的;
(七)遭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实行完毕的;
(八)因执业活动遭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实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九)因前项规定以外是什么原因遭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注册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察,并作出审察结论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注册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跨省变更的,由二建提出变更申请,经原注册所在地注册机关赞同后,由本省注册机关审察办理。
第十八条 具备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二建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注册机关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机关负责证书销毁,并将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销毁状况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执业印章的收费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怎么收费实行。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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