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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有关法律法规》辅导资料11

点击数:454 发布时间:2026-04-22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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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有关法律法规》辅导资料11

《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36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考当地的实质状况,需要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拟定。
对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是不是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没强求一律。至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法律没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这却是《环评法》最为欠缺的,很多县乡政府不作环评就引入了污染环境的项目,但却没办法依据《环评法》加以约束。
“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计划”,有关科技规划如高科技规划,生物技术进步规划、贸易方面有关规划,也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范围。
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
上述部门编制的规划不是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只规定对“一地”“三域”和“十个专项”的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九条规定:
根据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依据此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26年7月3日颁布了《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的公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划定了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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