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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建考试工程法规核心考点总结

点击数:362 发布时间:2026-03-09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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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建考试工程法规核心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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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一建考试工程法规核心考点总结 篇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具体规定: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平时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规定包含: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手段,预防或者降低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采集、贮存、运输、借助、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预防污染环境的手段。不能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弃、遗撒固体废物。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合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地区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同意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国家禁止进口不可以用作材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材料的固体废物。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合。

施工单位应当准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手段,预防污染环境。

2.2025年一建考试工程法规核心考点总结 篇二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依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辨别标准和辨别办法认定的具备危险特质的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规定行: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与采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合,需要设置危险废物辨别标志。

以填埋方法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成本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能挪作他用。

从事采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采集、贮存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危险废物特质分类进行。禁止混合采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转移危险废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同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运输危险废物,需要采取预防污染环境的手段,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采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合、设施、设施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需要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置,方可用。

直接从事采集、贮存、运输、借助、处置危险废物的职员,应当同意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禁止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3.2025年一建考试工程法规核心考点总结 篇三


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规定有: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用机械设施,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需要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字、施工场合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与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手段的状况。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锐建筑物集中地区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需要或者特殊需要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需要连续作业的,需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需要公告附近居民。

建设经过已有些噪声敏锐建筑物集中地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大概导致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手段。

“噪声敏锐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维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锐建筑物集中地区”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地区。

在已有些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锐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间隔一段距离,并采取减轻、防止交通噪声影响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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