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某电器设施厂集资新建一生产流水线,该工程设计已完成,施工图纸齐备,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已拥有开工条件。工程施工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公开招标方法代理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标底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需要工程总工期为365天。
按国家工期定额规定,该工程的工期应为460天。
通过资格预审并参加投标的共有A、B、C、D、E五家施工单位.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结果是这五家投标单位的价格均高出标底近300万元:这一异常引起了业主的注意,为了防止招标失败,业主提出由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复核和拟定新的标底招标代理机构复核标底后,确认是因为工作失误,漏算部分工程项目,使标底偏低。在修正错误后,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了新的标底。A、B、C三家投标单位觉得新的标底不合理,向招标人需要撤回投标文件。
因为上述问题纠纷致使定标工作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一直未完成。
为早日开工,该业主更改了原定工期和工程结算方法等条件,指定了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中标。
问题:
1.上述招标工作存在什么问题?
2.A、B、C三家投标单位需要撤回投标文件的作法是不是正确?为何?
3.假如招标失败,招标人可否另行招标?
标准答案:
1.答:在招标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开标将来,又重新确定标底。
在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定标工作。
更改招标文件的合同工期和工程结算条件。
直接指定施工单位。
2.答:不正确。
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
3.答: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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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