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证书注册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七条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的职员,可以在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向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初始注册申请表;
执业资格证书;
聘用单位的建议;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情况证明;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拥有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聘用单位赞同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建议书和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建议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建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察工作。经审察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实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按期将核准初始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续期注册申请表;
聘用单位的建议;
履行职责期间的营业额考核状况;
继续教育和培训状况;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拥有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聘用单位赞同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建议书和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并提出续期审核建议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建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察工作。经审察合格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无营业额考核证明的;
未根据规定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
允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第十七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续期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拥有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聘用单位赞同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建议书和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并提出变更审核建议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审核建议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察工作。经审察合格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第三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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