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中规定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开工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交 施工 办法供工程师批准。对承包商 施工 办法进行检查是非必须的,这只是大家常说的“人、机、料、法、环”五环控制中的一环。
在某工程中,承包商在争议审察机构的一次现场考察中抱怨工程师不断需要承包商提交 施工 办法说明或报告,承包商提交了100多个 施工 办法说明,却从未收到工程师的批复。工程师需要提交无关的细节,不可以对一些限制性原因适合地予以澄清,也不可以非常不错地说明他们的看法,从而非必要地延误了对 施工 办法的批准。
事实上,在FIDIC合同下,保证其 施工 办法的完备性是承包商的主要风险之一,因此合同中一般不会对 施工 办法说明的详细程度作出限制。假如在工程师的苛刻需要下通过了一种 施工 办法,而实践又证明这种办法不可行,就可能导致索赔。对于 施工 办法,工程师应关心的是职员安全、工程的长期安全和 施工 过程职员安全的影响。假如工程师的不正当需要致使 施工 计划的延误,或工程师实质上改变了承包商提出的 施工 办法,承包商一定会提出索赔。
4 分包商
关于分包商,工程师总是期望了解分包商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和有关细节,需要承包商提交分包合同等资料。事实上,工程师没任何必要了解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合同的条约和条件。工程师一般仅只需对分包商的资质、分包项目和分包金额状况进行审察。工程师也没必要对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关系进行干扰,任何干扰都容易致使合同问题的出现和导致承包商的索赔机会。
在施工现场, 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或承包商工人的直接指挥或干扰也会带来合同问题。
5 工程变更
对变更工程进行成本剖析时,工程师总是需要承包商提缴费用剖析资料,但FIDIC合同中没任何条约规定承包商有义务向工程师提供这类资料。工程师可以如此做,但不可以期望承包商提供所有些细节。不然,承包商会抱怨工程师需要过多的资料,目的是拖延签发变更令。
承包商不愿提供所有细节的重要原因是有的细节对业主有利而不利于自己。因此,工程师的现场职员应该学会现场记录,这对变更具备关键的意义。比如,在对某工程的一项变更止水条材料进行估价时,承包商提出要在成本中包含10%的损耗率,承包商觉得这一比率符合 施工 行业的惯例。但工程师调查了现场工程师记录的该材料的出入库资料,发现实质的损耗率只有1%。承包商表示不满并提请争议。争议审察机构复审后觉得该材料的损耗包含在其他成品中,不需要再考虑。一项,业主就挽回了十几万的损失。
在对变单价的评估上,FIDIC合同规定,假如工程师觉得适合,应以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进行估价。但,在实质推行时总是会遇见困境。
一种倾向觉得合同中某个单价太低,而选择使用另一个高的单价或订一个新单价,承包商想如此做。比如,某工程混凝土项目的变更中,需要对水泥进行估价。承包商投标时水泥的价格为484元/t,这个价格比目前市场价格低。承包商需要以市场价512元/t进行估价。虽然这个价格符合实质,但,工程师坚持使用投标价格。有时,承包商还会说,投标价格失误了,应重新进行适当的变更评估。关于这一点《工程法律和ICE合同》有定论:①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费率是不对的和不经济作为理由,来争辩它们不应被用于变更估价是不适当的。②假如承包商价格错误或不经济,不应企图让他通过过大的变更估价来弥补其损失。
另一种倾向是觉得某个合同单价太高,需重新订一个单价,工程师想如此做。比如,某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有混凝土伸缩缝泡沫板材料的项目。承包商的投标价格为GB止水的2倍。GB止水比较贵,显然承包商的价格偏高。工程推行过程中,工程师指令 施工 支洞增加混凝土衬砌工作,在对永久缝闭孔泡沫板评估时发生了争论。有人觉得,原BOQ单价太高不适用,既然是变更项目,就应该重新估价。这种看法也是违背了FIDIC合同的宗旨。
6 现场记录的确认
对承包商提交的现场记录,出于保护工程师自己利益的考虑,工程师总是拒绝签字,这种现象非常容易见到。但这并不证明该记录无效。争议审察机构在对某项争议复审后觉得,假如工程师仅仅因为程序上是什么原因而拒绝在承包商提交的记录上签字,假如这类记录是对工作的合理描述,则其仍然是有效的。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工程师应在提交的记录上签字。假如工程师对承包商需要签字有怀疑,他可以加上“工程师的签字仅作为记录之目的,不构成对任何支付权利的批准”之类的备注。
7 结语
通过参加某国际招标投标工程及 施工 的全过程,历经多年的实践和察看觉得:
假如某工程使用引进外资,建议仲裁机构使用北京国际对外经济贸易委促进会——仲裁委员会。
合同管理由事后管理改为事前及全过程管理。合同双方谈判时,宜邀请工程师参加。
在 施工 过程中工程师督促双方实行合同是无可非议的。假如工程 施工 过程中不出现变更也是不正常的。经验证明一个不健全的准时指令要比一个健全的但不准时的指令要好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