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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剖析》考试辅导

点击数:352 发布时间:2025-10-01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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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剖析》考试辅导

[背景]

建设单位将某给水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所作的某些规定如下。

1.在施工期间,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均须经过监理方审察、认同,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推行变更。

2.监理方应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推行施工监理。

3.监理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水平标准的需要时,有权需要设计单位改正。

4.监理方仅对本工程的施工水平推行监督控制,业主则推行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任务。

5.监理方在监理工作中只对业主负责,维护业主的利益。

6.监理方有最后审核批准索赔权。

7.监理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业主方有独立于监理方以外的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期内,监理方未按合同需要的职责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委托人违背对监理方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应向他们赔偿导致的经济损失。

9.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近日公告他们,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0.当委托人觉得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公告。若委托人发出公告后21日内没收到回话,可在第一个公告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公告,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在施工期间,因监理单位的过失发生重大水平事故,监理单位应对给建设单位相当,于水平事故经济损失20%的罚款。

[问题]以上各条中有无不妥之处?如何才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1.第1条不妥。正确的应是: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在业主,任何设计变更须经监理单位审察后,报业主审察、批准、赞同后,再由监理单位发布变更指令,推行变更。

2.第2条正确。

3.第3条不妥。正确的应是:工程监理职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水平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水平需要时,应当报告建设单位需要设计单位改正。

4.第4条不妥。正确的应是:监理单位有推行工程项目水平、进度和投资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

5.第5条不妥。正确的应是:在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6.第6条不妥。正确的应是:监理单位有审核索赔权,除非有专门约定外,索赔的批准、确认应通过建设单位。

7.第7条不妥。正确的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8.第8条正确。

9.第9条正确。

10.第10条正确。

11.第11条不妥。正确的应是:因监理单位过失而导致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越监理报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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