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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规定

点击数:497 发布时间:2026-04-16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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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规定

注册周期: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时间:自获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
初始注册条件:
(一)依法获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所需资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需要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有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申请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的职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察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可以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原因告知申请人。
受理单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拟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法律责任: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法获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能第三申请注册。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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