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施工单位需要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同意水利工程水平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品质保障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2条施工单位需要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流程、技术指标的规定与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需要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水平负责。
第3条施工单位不能将它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需要拥有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水平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水平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需要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同。
第4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方位水平管理,打造完善品质保障体系,拟定和健全职位水平规范、水平责任及考核方法,落实水平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大质理检验工作,认真实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水平的全过程控制。
第5条工程发生水平事故,施工单位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同意工程水平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置。
第6条竣工工程水平需要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需要,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就及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