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名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简称为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需要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需要是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2.监理合同的订立需要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推行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就,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我们的常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推行监督和管理。因此《中国合同法》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1]规定"建设工程推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责任,应当根据本法委托合同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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