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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设施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强化要点

点击数:481 发布时间:2025-12-09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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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设施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强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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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设施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强化要点:设施工程服务合同


委托人的权利:

1、选定“第三人”并与其订立、变更合同的决定权。

2、对项目推行计划、设计变更、工作变更的审定批准权。

3、对监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的建议。

4、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经委托人赞同。

5、有权需要监理人更换有关监理职员,需要承担相应赔偿。

6、有权需要监理人汇报监理工作并提交《专用条件》约定的监理报告。

委托人应当授与监理人以下权力:

1、对委托人、被监理人选择的第三人、分包人等资质、能力的审核权。

2、对有关策略、计划、标准、工艺及装备的审察权。

3、对有关参与单位的协调权。要紧协调事情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4、征得委托人赞同,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紧急状况,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书面报告。

5、对外购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成品等水平审察权。对不符合的,有权公告停止用。

2025年设施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强化要点:达成设施工程安全的基本渠道


推行事故预防

1.消除潜在危险

2.控制潜在危险数值

3.提升坚固程度

4.借助互锁

5.推行替代

控制受害程度

1.设置薄弱环节

2.设置防护屏障

3.借助警告或警示信息

4.距离防护

5.时间防护

6.个人防护

7.避难、存活和救护

2025年设施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强化要点: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出货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备保管合同的基本特点,同时仓储合同又具备我们的特殊特点:

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不过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是存货人所有。

仓储保管的对象需要是动产,不动产不可以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点。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需要具备依法获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点。

2、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施,保管方有义务加以修理,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准时委派有关职员。

4.保管方对我们的保管义务不能出售。

5.保管方不能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同意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导致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同意存货方的储存需要,保管方应按时同意货物入场

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目、水平、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需要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需要注意的地方,预防手段,采取的办法等。

6.因为存货方缘由导致退仓、不可以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因为存货方缘由导致不可以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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