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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建延续注册有关规定及受理程序

点击数:654 发布时间:2025-08-11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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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建延续注册有关规定及受理程序

全国一建延续注册有关规定及受理程序

初始注册条件: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获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有关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需要;

没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所需资料:

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需要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有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察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建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遭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建议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

获得一建资格证书的职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国一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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