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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初始注册程序

点击数:400 发布时间:2024-12-04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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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初始注册程序

1、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为规范一建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推行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建注册管理适用本推行方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建注册机关,负责一建注册审批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一建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建注册审核工作。
2、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备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法。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http://www.coc.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注册申请包含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建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薪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需要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建初始注册申请大全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建初始注册初审建议表》(附表1-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建初始注册初审大全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建初始注册初审大全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建设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建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需要办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建设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建初始注册审核建议表》(附表1-7),连同按企业申请人大全后生成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建初始注册审核大全表》(附表1-8)移送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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